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名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公平路18号5栋6楼
苏州市苏州大道东265号31楼H室
电话:(021)65153987;
          (0521)68058873

传真:(+8621)65153997
网址:www.jieminglawyer.com
邮箱:jieming@jieminglawyer.com
微信公众平台:捷铭律师
微信号:jieminglawy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涉外法律案例 » 外商独资企业没有报批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外法律案例

外商独资企业没有报批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7-11   点击率:1625

【案情简介】

原告出资18万元,从被告张某(外籍)处购买了被告A公司30%的股份,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股权证明》一份,且两被告均在《股权证明》上签字。

原告取得《股权证明》后,异地认为已经成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但原告近期获悉,股权转让后,两被告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批准手续,也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原告没有真正成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

原告为此要求两被告办理相关股东变更的批准和登记手续,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固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被告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的重要事项变更,包括注册资本的转让等,须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案中,股权转让行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办理相关的批准和变更登记手续,故涉案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

【律师评析】

外资审批手续与股权转让行为的小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合同认定,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而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则明确了“未经形成审批”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给法院的审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另外,对于未经审批而生效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尚缺少生效条件,但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约束力的,不能被随意的撤销或者解除。其次,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双方合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努力促成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虽未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有关履行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报批义务。最后,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有多种救济手段,包括股权转让方和外资企业消极履行报批义务时,受让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报批未通过的,受让方可要求退还转让款并按过错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售房方不按约定支付对价而导致无法履行报批时,转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等。

因此,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合同既然处于成立而未生效的情形下,那么原告应当合理催告,要求被告履行报批义务,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履行的,则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法院法院判决履行报批义务。

下一主题:如何避免国际贸易中的质量风险
上一主题:外商投资中的返还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