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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案例

外商投资中的返还投资款

发布时间:2013-06-27   点击率:1645

【案情简介】

2006年,美国人甲与中国人乙、丙达成共同投资中国古典雕花窗户协议,依约甲投资了6万美元。同年8月,乙、丙为甲出具担保书,保证无论投资是否成功,都将退还甲投资款。乙收取该款后,未履行协议约定,亦不退还甲投资款,故甲诉请乙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乙认为三方合作形式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三方约定成立,该约定亦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丙自愿达成协议,乙返还甲投资款4万美元及利息5 000美元(给付方式为第一笔1万美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50日内履行;余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0日内履行,上述款项每迟延一日支付50美元滞纳金)。丙支付甲2万美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50日内履行)。甲乙丙就三方协议及担保书履行不再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

【律师评析】

三方投资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并关系到担保书的性质、效力和各方法律责任的处理与认定。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我国自然人不能作为与外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的主体,且中外方的投资合作必须获得法律的认可和批准。本案确有我国自然人与外国自然人的经济合作关系,但就投资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三方之间并不设立企业组织,且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分利润,应属于个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是轻便、快捷的民间经济合作方式,法律并不进行专门的限制。因此,乙关于本案应适用外商投资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认定三方投资协议无效的抗辩是不成立的。甲乙丙的之间的三方协议有效,甲要求返还投资款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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