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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律案例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

发布时间:2023-05-18   点击率:412

年终奖一般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或员工全年表现,在岁末年初之际向员工发放的额外奖金,对于“员工在奖金发放之前离职则无权享有奖金”或者“年终奖发放只针对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等类似奖金发放规则的效力问题,此前实务中一直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且各自均有司法判例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第183号指导案例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作出指导。

一、基本案情

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一、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二、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房玥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沪02民终1129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四、房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关于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玥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三、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是否发放年终奖的,应当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离职原因

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来看,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则劳动者离职的原因都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用人单位过错离职的劳动者应当可以获得年终奖金,用人单位不得以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支付。

2.离职时间

从离职时间来看,劳动者有在年终奖发放前几天离职的,有入职几个月即离职的,法院目前裁判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根据企业的制度规定,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不发放的,法院即认定不发放,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制定奖金考核方案来决定发放条件和发放金额。另一种观点是应当发放但要根据离职时间折算支付,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3.工作表现

毫无疑问,用人单位的年终奖金是向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进行发放的,若劳动者在离职前的表现不好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发放,认为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

综上,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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