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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法律案例

小小的民间借贷是如何打到最高院法庭的?原来都是利息没算清楚惹的祸

发布时间:2022-06-06   点击率:575

【特别说明】本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详见具体案例:


一般民间借贷的案子都比较简单,就是谁借了谁多少钱,什么时候还,还多少的问题,但是罗大款遇到了一件奇案,简单的一件民间借贷历经中院、省高院结果都审错了,最后一直打到了最高院再审才一锤定音,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罗大款早些年做过生意,积攒了些家底,后来就靠这笔钱放贷为生。

郑建军就是罗大款的一位客户兼朋友,在几年中郑建军向罗大款借款60多笔,合计本金4000多万,郑建军陆陆续续归还过几十笔本金和利息,合计7130万。最后两个人在2014年统一进行了一次核账,确认剩余应还借款本金4000万,并出具了借条。

结果郑建军欠债不还了,罗大款就把郑给告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借贷系为获取高额利息的过桥业务,双方交易由来已久,往来款频繁复杂,无法通过简单汇总双方在一定时间内互相汇款的差额来认定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情况,故不得不对双方间的所有借款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方能确定双方间纠纷的真实情况。

经测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的借款本金数额为3930万元。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审法院认为将偿还款项超过年利率36%利息部分单独确定返还,因此判令罗大款返还郑建军已经自愿归还罗大款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利息合计1756万元。

郑建军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加令人称奇,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重新计算,郑建军共向罗大款借款本金为4946万元。以该本金为基数,分段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金加利息,为罗大款有权请求法院保护的范围。双方确认郑建军已偿还本息合计7130万元。经过计算郑建军还应向罗大款还款本金113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郑建军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判决罗大款向郑建军支付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1756万元,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应当予以调整

另外罗大款认可借款中包括砍头息、高利、利滚利产生的债务,一审判决的计算方式,未将利滚利产生的债务剔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郑建军应当偿还罗大款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

双方都不服二审判决,纷纷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问题的焦点在于郑建军尚欠本金及利息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定郑建军尚欠本金3930万元,将偿还款项超过年利率36%利息部分单独确定返还;二审法院认定郑建军尚欠本金113万元,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超额付息抵充数额。

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计算方式均存在错误之处,一审法院认定的本金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在郑建军仅提出抗辩并未单独提出返还的反诉诉请情况下,径行判决罗大款返还1756万元,超出当事人诉请和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审法院在计算尚欠本金时,虽然再三强调4000万元《借条》扣除利滚利和约定利率未超过36%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计算超限付息抵充标准上仍采用24%为限乃适用法律错误。

在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年利率36%为限对郑建军还款部分计算超限付息抵充数额。

最终,最高院确认的本金合计3930万元,减去郑建军付利息超年利率36%的部分1655万,剩余本金为227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按每一笔利息还款时间以先抵充当时尚欠利息、本金的方式逐笔抵充。经计算,在4000万借条出具后,郑建军还款1200万元,抵充后郑建军尚欠本金1730万元。

自此,该案划上了句号。我们也可以从中总结几个本金与利息的计算规则:

1.2020.08.20前的民间借贷年息超过36%的无效;

2.2020.08.20前的民间借贷年息超过24%,低于36%,当事人自愿偿还的有效;

3.2020.08.20前的民间借贷当事人主张超过24%年息的不予支持;

4.2020.08.20后的民间借贷年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4*LPR)的不予支持;

5.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换句话说,只要年息不超过4LPR,是支持利滚利借贷形式的。

6.若在一定期限内发生多笔借款,则每笔借款单独核算,采取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的方式分段计算。

总之计算利息是个大活,罗大款的案子最高院用了近两万字都是在算账,而且更令人捉急的是堂堂的一个中院和省高院费了半天劲,结果利息还没算清楚。毕竟,看着几十张借条,前后反复进出的账目,没点会计基础知识还真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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