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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法律案例

股权回购有关“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3-01   点击率:723

一、案情简要

A公司由B公司持股10%、C股份公司持股90%,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潢材料。B公司于2016年10月前为C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后转让了持有的C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2018年8月,C股份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90%股权转让给了其新设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

2018年9月21日,C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并发布公告:出售A公司所有的某大厦建筑面积为7200平方米房产。同月,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上述房产由投资性房产调整为存货。

2018年9月28日,A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情况下,将上述房产转让给案外公司,转让价计13240万元。

2018年9月30日,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A公司总资产29600万元,总负债3050万元,所有者权益26550万元,转让房产可变现价值7861万元。

2018年11月14日,C股份公司公告,出售房产的款项已履行完毕,本次出售为公司增加约3500万元净利润,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另,2016年9月,在B公司作为C股份公司、A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A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出售了同幢大厦9400平方米房产,转让价15950万元,案涉房产为该次出售后剩余的房产。

2017年A公司营业收入8600万元,其中租金收入685万元。

2018年A公司营业收入13200万元。

2019年上半年A公司的营业收入为20万元。

2019年9月19日,A公司账面资金9880万元。

B公司认为,A公司处理公司主要财产却不召开股东会,致其未能提出异议,该行为侵犯了B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收购股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按2018年9月评估的净资产值的10%计2655万元价格收购B公司持有的10%股权。

A公司辩称,案涉房产非公司主要财产,其占公司资产的比重尚未达到50%,转让房产不涉及公司经营方针的变更,更不涉及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财产,应当从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转让的财产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影响以及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多角度进行考察。在上述三个角度的考察中,应以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存续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其余两项则作为辅助性判断依据。本案中,首先,从转让房产价值占比角度来看,A公司转让的房产价值占A公司实有资产价值的比重尚未达到50%,故认定其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财产,仅就资产占比这一角度来说,依据尚不够充分。其次,从公司是否正常经营角度来看,A公司转让房产后,正常经营未受根本性影响。对于B公司主张转让房产后租金收益大幅减少、导致A公司经营不可持续问题。从商业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一次性兑现收益还是分期实现收益的商业判断问题。转让房产本身带来一次性的大额收益,公司可将此收益用于投资经营,其亦表示将适时用于投资房产等事项。这与以自有房产出租获取租金相比,只是经营方式不同而已,B公司对房产转让价格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公司利益受损、经营不可持续。再次,从A公司设立目的来看,其系房地产经营公司,曾经开发房地产,尽管已多年未从事开发业务,但公司章程始终未曾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限定为从事自有房产的出租业务这一项,且B公司在作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也曾出售房产获取大量资金,因此A公司此次转让房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司设立的目的。客观上A公司转让房产的行为也不导致公司发生存续困难。就公司来说,其发生的变化只是资产的形式由投资性房产变为更为灵活的资金形式,在公司经营方式上也发生了变化,但该些变化都谈不上是根本性的变化。综上,A公司转让房产的行为不足以被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转让公司主要财产,B公司不能据此获得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权利。

 三、法律评析

所谓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公司法》对异议回购请求权设定了三种情形,其中一项是当“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时,股东可以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作为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事由之一,核心是对“主要财产”的认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是否符合“转让主要财产”的法定条件时,不仅关注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还会从转让财产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影响以及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维度进行考量。

 四、关联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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