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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案例

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事实部分虽有重合,但非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1-12   点击率:868

司法实践中,同一法律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或者部分重合的法律事实,可能会涉及到经济纠纷或者经济犯罪,其中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导致刑民交叉案件疑难性增大。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显得极为重要,一方面,能避免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涉嫌犯罪为由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民事案件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导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淆。本文介绍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该案件明确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之间因履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必沃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必沃公司又因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包含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秘密)犯罪与其他案外人一并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必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律师观点】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办理,历来就是难点和热点,疑难争议问题较多。但概括来看,有两大基本问题:一是两者孰先孰后;二是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后的既判力问题。本案涉及到第一个基本问题。而刑民交叉谁先谁后的问题,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先后问题,还涉及到司法理念的深层次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不同情形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民归于刑,依照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民事纠纷案件移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第二种处理方式,刑民相分,依照该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民事纠纷。涉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继续审理民事纠纷。第三种处理方式,先刑后民。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具体到本案,到底采用哪一种处理方式更为合适,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是否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还是按照前述规定区别对待,目前尚无明确定论。但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当遵循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这一判断标准。

首先,本案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必沃公司与慈星公司之间因履行《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的合同之诉,民事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是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尽管二者法律关系主体一致,但是法律关系内容、客体均不一致。

其次,二者所涉案件事实有重合,但法律事实不同,本案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并不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慈星公司与必沃公司之间签订《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必沃公司有在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慈星公司技术秘密,而必沃公司“利用慈星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非法生产横机设备”,必沃公司使用行为系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对于必沃公司使用慈星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予立案追诉。由于二者法律关系主体存在一致性,且均系履行许可使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而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一定重合,但二者法律事实并不相同,本案合同之诉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并不受商业秘密侵权法律关系影响,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也不会影响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最后,对本案的处理方式应当采用刑民相分。因为本案刑民交叉所涉法律关系不同,且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不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所以对本案的处理方式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结语】

本案的处理,让我们看到“先刑后民”的司法习惯在松动,开始重视起来了“刑民并存”程序意义,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其标准亦需要确定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之法律关系,并立足于更佳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以免简单化民事纠纷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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