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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律案例

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1-10-12   点击率:920

基本案情:

吕某为湖南某县农民,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处从事保洁员工作,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7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7时。201611月3日17时5分许,蔡某驾驶车辆在X路口倒车时与吕某发生碰撞,吕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2016年11月27日,S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同年12月2日,吕某的丈夫陈某向S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同年12月4日,市人社局向A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该公司依法提供事故书面调查材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据,A公司未作回复,亦未提供任何材料进行举证。20172月2日,市人社局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吕某于201611月3日在X路口因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A公司认为,公司雇佣超过退休年龄的吕某从事清洁劳务,依法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而适用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既然吕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于是,A公司以市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S市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职责。吕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且本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吕某在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前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每月领取养老金仅有80.09元,基本不具备养老的功能,因此不能因此认定吕某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吕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认为,吕某来A公司上班时60岁,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吕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劳务关系。而吕某的丈夫陈某则认为,吕某与A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吕某在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天按时打卡考勤,A公司每月按时向其发放工资,尽管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主要责任在于A公司,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法院则认为,吕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根据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吕某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养老保险待遇?

虽然吕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前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适用对象、资金来源、保障标准都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将二者等同一体。在本案中,法院经过核实吕某的待遇发放明细表,发现除个人账户每月有少量的个人缴费外,其余均为县补助、省补助和中央补助,个人缴费在其中仅占很小份额,因此最终认定吕某在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领取的养老金主要为各级政府补助性质,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吕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A公司认为在吕某2015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没有来上班,并称其丈夫陈某提供的签名表为陈某代签字。市人社局认为A公司在收到《调查函》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提出相反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签名表》中2015年11月3日下午的签名不是吕某本人所签,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吕某在当天下午没有上班,A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和本案诉讼阶段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考量,应当认定吕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其下班途中。

律师建议:

企业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但企业对此常有不同的认识并因此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而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上没有异议,即劳务关系处理。而对于达到退休年龄而又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争议较大,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上海法院采用了区分对待的处理方式。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其与招用的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该退休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不能仅仅看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这一个条件,还要看其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换言之,企业招聘的劳动者如果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就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进而承担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责任。

另外,对于聘请达到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我国城乡居民退休养老政策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年满60岁的农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新农合)与城镇居民退休后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存在很大差别,不能简单划等号。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吕某领取的养老金主要为各级政府补助性质,因而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由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有损害发生也不能主张工伤认定;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要与劳动者上下班的时间基本符合,如果在休息日或者其他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因为与上下班无关而不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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