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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8-13   点击率:928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0日,广海公司与阳光财险签订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协议的投保人为广海公司,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亨氏公司,保险期限为2017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18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

2018年5月28日,广海公司委托中谷公司运输的一批亨氏水果泥由山东青岛起运。中谷公司出具的《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广海公司,装货港青岛,卸货港南港,运输条款为CY-CY,货物装于两个40尺集装箱内。上述货物于2018年6月5日运抵佛山南港码头,堆存于码头集装箱堆场内。

受台风“艾云尼”影响,2018年6月7日至8日,佛山市各区出现特大暴雨,其中累积雨量三水252.1毫米全市51个记录站录得雨量在250毫米以上,205个记录站录得雨量在100毫米以上。涉案集装箱堆场位于三水地区。2018年6月10日,货物被提取后运往收货人指定的佛山港中旅华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在仓库开箱发现,一集装箱箱内底部两层货物遭遇不同程度水湿。2018年6月12日,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估公司)受阳光财险委托前往仓库查勘货物受损情况。经现场查验清点,受损货物均为外箱不同程度水湿,内物包装上有水珠,硝酸银试剂测试呈阴性。

2018年8月10日,广海公司与亨氏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按单价120元每箱的标准,共计赔付120,360元,从亨氏公司应当支付的运费中扣减。2018年8月30日,广海公司与阳光财险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原保单下的被保险人更改为广海公司。华泰公估公司经比对市场询价,确认上述赔偿标准合理。

2019年7月2日,阳光财险在扣除免赔额1000元后,向广海公司实际赔付了119,360元。广海公司向阳光财险出具了权益转让书。阳光财险于2019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中谷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最终判决一审法院认定阳光财险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涉案货损为不可抗力导致亦无不当,维持原判。

二、焦点分析

焦点一: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

本案的运输条款为CY-CY,即从堆场到堆场,那么集装箱在起运港进入堆场前以及从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仓库的两段运输过程出现的货损则不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本案中,货损系某一集装箱底部两层货物水湿,显然属于水浸泡的结果。根据法院查明,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码头期间曾遭遇台风暴雨的影响,据此可合理推断货损系当时形成。而堆场至堆场以外的运输过程,从常理推测并不会形成水浸泡的环境,且在此期间也并未出现降雨天气。因此,承运人中谷公司若无其他重要证据证明,则应当认定货损发生在其承运期间。

中谷公司对此抗辩称收货人在堆场提货时未提出集装箱有水渍痕迹,应当视为在交货时货物完好无损,不应当认定货损发生在其承运期间。法院认为,经台风暴雨侵袭后,集装箱是否被浸泡、货物是否受损从外观上无法判别,收货人提货时未提出异议只是对外观完好的初步证明,其他无从得出。

焦点二:货损是否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导致货损的水湿是由于在收货人堆场遭遇台风暴雨,致使码头积水。而台风来袭,气象部门已经进行了预报,即2018年7日8时至8日8时有“暴雨”,但只是笼统地预报。法院认为,所谓的不可预见性不仅指能否预见台风的发生,还包括台风的强度、路线、持续时间等方面,本案中的台风所带来的暴雨强度大大超过预期,是该地区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最强降水,对于其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无法精准预见。因此,应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损。

焦点三:承运人是否可主张时效抗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托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求偿权利为基础,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应超越其原始权利范畴,故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同样应自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2018年6月10日为收货人提货之日2019年9月阳光财险方提起诉讼,已逾诉讼时效,因此承运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于法有据。 

三、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常见注意事项

目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条款大多约定为CY-CY”,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堆场到堆场,那么对于这期间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来说承运人应当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实务中承运人如本案所主张的对此会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时效的抗辩。亦或是承运人提出托运人或者实际货主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就存在对货物管理的不适当,这也会造成后续的货物损失。例如,对于水果之类的易腐坏食物,放置堆场任凭暴晒等,均可能对其进入集装箱冷箱后的状态造成影响,甚至发生提前损坏或冻伤的情况。因此,承运人在装箱前也需对其承运的货物的完好程度予以适当注意。

另外,自疫情发生以来,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的集装箱超期占用现象十分严峻。承运人为了督促集装箱流转使用,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占用集装箱超过一定期限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已经成为航运惯例。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涉案货物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常见做法例如在其官网上公布涉案船舶及集装箱的状态信息。而同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承担集装箱无法流转而造成的承运人经济损失。对此,承运人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与此同时,在托运人或收货人超期占用集装箱的情况下,承运人亦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到减损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一般而言,当承运人发现集装箱长期滞港时,应及时购置一个同类型新集装箱投入运营,减少损失。若超期使用费过高,法院一般以与涉案集装箱同数量、同规格的集装箱重置价格为限确定超期使用费。

综上,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的义务不仅仅局限于其责任期间,除了承运期间的管货义务,还有到达目的港堆场后的及时通知、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等。疫情给了承运人更多的考验,其在未来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角色扮演也愈加任重道远。



                                           

 1.根据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GB/T28592-2012),降雨量等级划分为微量降雨、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7个等级。其中,24小时内降水量50至99.9毫米为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100至249.9毫米为大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250毫米为特大暴雨。暴雨以上等级的降雨归为灾害性天气。

2.2018年6月5日,广东省气象台预报的三水地区降雨信息为,5日08时至6日08时,大雨;6日08时至7日08时,大雨;7日08时至8日08时,暴雨。

3.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35c31fc515146b6b194ac4f00f7e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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