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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文化

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好失联党员同志的党籍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9   点击率:1429

2021年正值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际,各级党组织都非常重视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但是个别长期失联党员的教育管理问题成为许多基层党组织的一块“心头病”——想管找不到人,不管有责任。到底怎么办?针对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这个痛点问题,捷铭律所结合实务经验,依据党章党规梳理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供交流参考。

一、界定:失联党员的三大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但是仍然有部分党员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其中就包括长期失联党员,具体而言对长期失联党员的界定有三个必要条件:

1.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

2. 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

3. 无正当理由的。

主要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其中,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为客观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为基层党组织主动作为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为党员的救济条件,三者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二、困境:给予失联党员纪律处分存在程序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若经党组织查证属实确认某党员长期失联,客观上的确存在6个月以上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事实情况,但是不排除存在其他可能的合理理由,此时查证的重点有两个:一是是否有正当理由;二是程序问题。

第一,关于正当理由,例如若党员身体长期患病,构成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正当理由,就不能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因此,党组织对患病党员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照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第二,程序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若党员同志处于失去联系的状况下,同本人见面的条件就无法满足。

另一方面,如果对长期失联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其本人有权进行申诉和申辩。这一点若党员失去联系的状况下也是无法保障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规并无对党员进行缺席纪律处分的规定。因此,虽然理论上可以对长期失联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但是若该党员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给予其纪律处分在程序上存在困难,在实践上不能对失联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思路:可以停止失联党员的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若某党员超过6个月未曾与党组织主动联系,同时党组织尝试各种方式查找,包括电话、上门走访、家属谈话、派出所调档、居委会询问等仍然没有与其取得联系的,根据党章党规,结合党员失联的事实情况和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与该党员取得联系的客观事实,党组织可以给予停止党籍决定。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停止党籍是对党员党籍的管理手段,不是组织处置,也不是党纪处分。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一般停止党籍的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停止党籍需要拥有充分的证据材料和遵守严格的程序。

1.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一是该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查找该党员仍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微信、短信、家属联系、户籍地址和常住地址查找、公告等方式;三是停止该党员党籍的调查报告。

2.停止党籍的两种方式:一是由党支部作出决定;二是由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由党支部作出党员停止党籍决定的一般程序为:

1)召开支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可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听取上级党组织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召开多次支部委员会议、成立专项调查组等)

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向党员大会汇报调查情况,支部大会形成停止党籍决议;

3)将党支部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报组织部门备案。

总之,在处理党员问题时,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政策,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党内仍旧是同志,尽量穷尽一切方法设法与其取得联系,对其作出相关决定时需特别谨慎,坚持依法合规,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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