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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法律案例

投资款亦或借款认定的实务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28   点击率:900

【案例导入】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793号)

2015年6月25日,郭某(甲方)与安华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合作事项:因乙方在开发建设西双版纳晴宇榕和项目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所以乙方特邀请甲方投资联合开发建设该项目。二、投资金额及时间:甲方投资额为4000万元,甲方分三次投资,第一次于2015年7月2日投资2000万元,第二次于2015年8月2日投资1000万元,第三次于2015年9月2日投资1000万元。三、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是中途进入合伙,所以甲方不承担乙方及该项目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甲方只派专人监管账目,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四、收回投资及回报:从甲方投资之日起第一年期满,乙方支付本金和投资回报共计5000万元给甲方。第二年期满乙方支付投资回报3000万元给甲方。《协议》签订后,郭某向安华公司支付借款4000万元。郭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后被告上诉,最高院维持原判。

最高院认为,关于郭某和安华公司是否建立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首先,郭某和安华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由于郭某是中途进入合伙,所以不承担安华公司及西双版纳晴宇榕和项目的债权债务;郭某只派专人监管账目,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第四条约定从郭某投资之日起第一年期满,安华公司支付本金和投资回报共计5000万元给郭某。第二年期满安华公司支付投资回报3000万元。根据该约定,郭某仅是将款项投入安华公司,到期收回固定投资回报,而不参与西双版纳晴宇榕和项目的经营,也不承担该项目亏损风险和其他法律责任,故郭某和安华公司实质是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也确认《合作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合作协议》的实质是郭某和安华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郭某和安华公司约定的投资回报性质,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投资回报是安华公司使用郭启科出借的借款后,应向郭启科支付的报酬。该投资回报是固定数额,不因西双版纳晴宇榕和项目经营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其性质为借款利息。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应当抓住投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法律关系本质,结合约定是否存在投资保底条款,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入股程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约定投资保底条款,收取固定回报。投资具有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如果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返还投资款、支付固定收益则更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如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洪泽富民物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了《车辆租赁及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车辆运营,后于2017年12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约定为双方合作,由原告投资,被告管理,且约定了原告每年收取11个月、每个月5000元的固定收益,期限为49个月,到期后相应车辆归原告。审理中双方确认实际履行了该《补充协议》,且明确原告实际并不参与管理。本院认为《补充协议》中虽约定为双方合作,原告投资,原告确出资140000元,但实际原告并不参与经营,且不管被告经营赢亏,原告收取固定收益,该行为虽为投资合伙经营,实际应为民间借贷。审理中,院将本案涉及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审理,但原告仍坚持其投资行为为合伙关系,坚持其诉请,故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与被投资人达成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意。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4490号刘某与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从案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从内容上看,甲方(刘某)负责此项目的各项工作,自负盈亏。乙方(仝某、李某)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投入1300万元项目款,甲方承诺一年期满后将本金1300万元和保底利润750万元返还给乙方,且刘某亦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证明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本案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3、是否履行法定入股手续。如出资方已经被列入股东名册或签订入伙协议,并且享有股权或份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属于投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投资人只向公司支付投资款,被投资人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投资人载入股东名册,投资款项要结案个案认定为股款还是借款。

因此,未正确区分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围绕投资行为投资风险收益一特征,结合是否存在投资保底条款,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入股程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投资人主张权利时,也要结合个案定性“投资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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