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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多重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27   点击率:947

案情引入:

某甲与第三方平台的外包服务商签订劳动合同,由第三方平台发布订单,注册外卖员自行“抢单”,该外包服务商根据外卖员的订单总量发放工资。后某甲在某次送外卖归途与机动车驾驶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某甲的亲属就某甲死亡后的赔偿救济产生疑问,具体如下:

1、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某甲的亲属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某甲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事故已造成某甲死亡,还可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某甲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某甲的亲属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某甲在生前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据此可主张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

2、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

第一,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对某甲的赔偿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某乙是交通事故责任人,需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某甲是在上班归途不幸出了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雇主与某乙承担的是同一顺序的赔偿责任,若某乙承担责任能力较弱,可据此选择雇主进行主张。

第三,某甲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据此还可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保险赔偿金。

3、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就本案而言,由于某甲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本案雇主主张抵扣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实践中,大多是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两者主张相应抵扣问题,即保险公司主张侵权人已进行了赔偿应在保险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侵权人主张保险公司已进行了赔偿应在损害赔偿中扣除相应保险金。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是由雇主提出的不能支持双重赔偿。

笔者也查询了相关案例,其中在【案号:(2017)豫08民终3323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李贵生基于其投保的人身损害保险获得的人身损害保险金与被告保险公司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并不冲突”。同时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内容,可以看出雇主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后还享有追偿权。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主张保险理赔请求权的依据是由于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笔者观点:首先,人身保险本身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给付性的;其次,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赔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金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矛盾。故,笔者认为应支持赔偿权利人双重赔偿的请求。

4、赔偿顺序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笔者整理出赔偿顺序如下:

1、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由侵权人赔偿。同时也可请求雇主赔偿。

4、人身意外伤害险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独立于1、2、3或独立于3的顺序,由保险公司另外进行支付。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也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实践中多发“同命不同判”的案例,除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异之外,各地法院的判断、衡量标准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如何在浮动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即是律师工作能力的体现,也是笔者为之不断努力的方向。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本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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