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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房屋征收专题十五|房屋征收补偿款哪些人哪些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发布时间:2021-04-30   点击率:838

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是一门大学问,因为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家庭问题,还涉及到情感问题。

如果家庭内部和谐,补偿款怎么分都成;如果家庭内部不和谐,怎么分都不成。

一般而言,大家对于能不能分的标准还是比较了解的,但是对于能不能多分往往会陷入对细枝末节的争论。那么,对于补偿款哪些人哪些情况可以酌情多分呢?这个问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酌情多分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一般而言,对于公有居住房屋征收价值补偿款部分在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应当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

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相反,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年轻力壮、工作稳定、收入尚可,或者虽然已经退休但每月有退休金保障,或者已获得安置房居住,且安置房的价款与其应得补偿利益相差无几的,此时多分就会显得不公平。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此种额外支付的款项包括金钱和实物,或者长期承担公房租金交纳义务的。

实务中,有些居住公房是当事人置换而来,在面积上或许有增减,在地段上有优劣,此时可能会涉及到支付相应的对价进行补偿,也就是额外支付的款项。

但是主张酌情多分补偿利益主张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其居住利益一般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安置。因此,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但是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可认定此种行为属于帮助性质,承租人或同住人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公有非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可以多分的情况

一般而言,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享有。

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例如,居住和非居兼用的公房,应结合征收协议是否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予以分别处理。

如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

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

如果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居改非公房价值补偿款可以多分的情况

如果公有非居住用房是由公有居住用房变更而来,办理“居改非”手续时由同住人办理或经同住人同意,在动迁时按照公有非居住用房进行补偿安置,对于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应根据《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精神处理。

如果“居改非”后该公房全部用于经营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就非居住用途补偿款适当多分。

综上所述,对于公有居住房屋而言,年老体衰无经济来源又无住房保障的、或对于公房承租权取得额外支付过较大款项的、或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对价值补偿款可以酌情多分;对于非居住公房、或“居改非”公房而言,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可以适当多分。

当然,就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上一问题:房屋征收专题十四|就补偿款签署了家庭内部分割协议还能反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