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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房屋征收专题十四|就补偿款签署了家庭内部分割协议还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1-04-30   点击率:912

最近,老马家居住的地块终于开始动迁了,全家人都喜气洋洋。然后召开了几次家庭会议,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迅速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一份《就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的家庭内部协议》,约定老马夫妇、两个儿子和两个儿媳、一个女儿、两个孙辈一共9口人均分,利益均沾,人人有份。

事后,老马的女儿马丽娜经过咨询发现,两位哥哥和两位嫂嫂都已经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且户籍也不在被征收房屋处,也没有在此居住多年了,根本就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

另,侄子和侄女虽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处,但是从出生至今从未居住过,仅仅是为了对口学区才把户口迁入老房子里的。

如此一来,马丽娜觉得明面上父母是平均分配,但实际上将自己应得的利益缩减了不少。因此,马丽娜想反悔,认为家庭内部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那么问题是马丽娜能否对已经签署的《就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的家庭内部协议》反悔呢?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马丽娜是基于对公有住房征收利益分配存在重大误解才签署的协议,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马丽娜反悔,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家庭内部分配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马丽娜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全家就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召开过多次家庭会议,各方经过充分讨论和沟通,马丽娜对相应的利害关系应当知晓,因此该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的,不属于重大误解,也不能随意撤销。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也有相关的回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在此,老马家和上述规定稍有不同的是,马丽娜的哥哥嫂嫂和侄子侄女不是同住人,那协议还有效吗?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法律关系来看:

第一,就公房而言安置补偿协议是承租人与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签订的,从合同的相对性而言,效力仅限于签约的当事人,与家庭内部协议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就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的家庭内部协议而言,属于家庭内部成员对于财产分配达成的新的一致意见,至于财产的来源在所不问,只要是合法财产且有权处分就行。本案中,虽然老马家部分家庭成员不具有同住人资格,但是并不影响其接受他人的赠与,或者参与分家析产。

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8761号一案中,虽然原告未被认定为同住人,但是系因有家庭内部协议性质的《承诺书》,且为各方签字认可,因此法庭最终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系争房屋来源以及承诺书的内容,酌定原告可以取得一套安置房。虽庭审中被告反悔,认为原告口头答应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总之,从实务角度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就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的家庭内部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当事人反悔是不行的,要推翻自己签署的协议也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希望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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