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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房屋征收专题十二|同意亲戚家小孩在我家公房报户口,他能作为同住人分割动迁利益吗?

发布时间:2021-04-25   点击率:964

公房同住人可以和承租人一起分得动迁利益,而同住人需要符合有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等条件。那么,如果我同意让亲戚家未成年的小孩把户口报在我家公房里,并且也允许他长期居住,现在房子动迁了,他表面上同时符合户口、实际居住和他处无房三个条件,是不是可以作为同住人,分割动迁利益呢?


案例


案情简介

戈某1978年出生,系知青子女,1993年按政策回沪后将户口落在了祖父承租的公房里,而后又将户口迁入外婆承租的涉案公房,户口迁入时戈某尚未成年。

2002年,外婆过世,承租人变更为戈某的阿姨侯某。

2019年,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侯某作为承租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领取了全部的征收补偿款。

戈某认为其符合公房同住人的条件,应当获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第一,戈某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在其祖父承租的公房,之后再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并不属于按照政策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不因户口迁入而当然地获得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第二,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戈某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时尚未成年,应属亲属间的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同于涉案房屋承租人或同住人同意其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第三,关于戈某成年后的居住情况,戈某主张自己在成年后仍居住在涉案房屋且超过一年以上,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法院认为戈某在涉案房屋属于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分析

公有房屋的征收利益是对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而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一般而言,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公房,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但入住人为未成年人,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迁入户口,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征收利益,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通俗来讲,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作为公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同意亲戚家未成年的小孩把户口报在我家公房里的,如果这孩子并不是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到我家的,即使我答应他在未成年的时候住在我家公房里,依然不属于我家公房的同住人,不能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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