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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新冠疫情下港口经营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1-04-21   点击率:1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主要业务(功能):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提供相应的码头设施。受国内外疫情影响,进出口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加大,港口如何避免法律风险而妥善处理弃货?

进口货物: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货物卸载到适当场所,并要求收货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收货人的货运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将货物到港并卸货等情况告知收货人,协助收货人与承运人进行沟通联系;国内收货人可就无法提货进行不可抗力的抗辩,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相应证明并在不可

抗力情形消失后尽快履行提货义务,否则,收货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

出口货物:承运人一般会按照目的港所在地的港口政策,在货物到港一定期限无人提货后,就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和堆存费要求发货人先行支付,因该费用往往较高,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经常在发货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后先行垫付,并向发货人进行追偿。货运代理企业在知悉上述费用产生后,应主动通过目的港代理获取目的港疫情信息及相应政策,将信息及时反馈发货人并向承运人申请费用减免;收货人可以通过联系国外买家,督促国外买家直接与承运人进行联系与沟通、

促使国外买家向当地港口相关方申请费用减免,减少相应损失的产生。

对于港口而言:督促收货人收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抽样验货(可能有疫情病毒),拖欠堆场费时,依法行使留置权(留置期限、拍卖等,前提没有疫情病毒)。

中国(大陆)法下,航次租船合同下,因疫情管控造成港口码头工人不足进而导致港口拥堵,由此所产生的船舶延误损失如何承担?合同对装卸时间起算条件、装卸时间的除外事项等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已发生装卸逾期,则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如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而导致装卸逾期,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受疫情影响,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产生的滞箱费纠纷如何应对?由于疫情导致单证流转慢而不能及时提货的,收货人或托运人可向船公司申请延长免费用箱天数或减免费用。因不能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当从严把握,不应超过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集装箱合理损失的上限。

因疫情被政府查封扣押发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实用要点:

1. 遵守通知条款规定——保留有关文件证据。

2. 采取补救/减损措施 —— 并保留文档记录。

3. 审查整个合同 —— 除不可抗力条款外的其他条款可能也很重要,如排除/限制条款。

4. 对于新合同,应审慎考量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具体在实践中适用。 (需要注意,某些合同仅允许一方援用不可抗力条款。鉴于COVID-19的潜在影响,双方应明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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