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名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公平路18号5栋6楼
苏州市苏州大道东265号31楼H室
电话:(021)65153987;
          (0521)68058873

传真:(+8621)65153997
网址:www.jieminglawyer.com
邮箱:jieming@jieminglawyer.com
微信公众平台:捷铭律师
微信号:jieminglawy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与继承法律案例 »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婚姻与继承法律案例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4-21   点击率:970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下称二中院)对一起涉及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基本案情: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体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只分得24%的份额。于是,韩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于是,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律师分由于从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有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但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规定。案件中遇到打印遗嘱,只能参照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存在争议,所以有不少案件中直接否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因此,《民法典》废止了《继承法》的老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而本案虽然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涉案遗产并未处理。因此,二审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效力的新规定。而本案中涉及的打印遗嘱从形式上也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形式的规定,所以二审才据此认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律师建言:为确保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上一主题: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