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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房屋征收专题十一|结婚后搬离从小居住的公房,还算是同住人吗?

发布时间:2021-04-21   点击率:901

公房征收时,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见链接房屋征收专题四),而被认定为同住人需要满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条件。此处的“一年以上”应当如何理解呢?

首先,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时在此实际居住,且往前倒推持续居住的时间已满一年的,符合该条件,这一点应该是无需置疑的。那么,曾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之后因种种原因(如结婚)搬出,但是户口没有迁走的,是不是仍然符合这一条件?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讲解。

事实简述:仲甲、仲乙是王某女儿,涉案房屋系公有居住用房,承租人为王某。仲甲自幼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直至1998年结婚后搬离,2002年其在离婚后曾回涉案房屋短暂居住,后于2008年再婚。仲乙在涉案房屋自幼居住直至1994年,因躲避债务纠纷不得不搬离涉案房屋。王某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后因仲乙的债务问题搬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玲丽系涉案房屋承租人,理应享有本次征收补偿利益;仲甲、仲乙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他处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同住人条件,可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分析

曾经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通常指成年的情况下),之后因为结婚、居住困难、工作调动等原因搬出的,一般而言,仍然符合同住人认定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条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结婚后将户口迁出,之后又因为离婚、等待动迁等原因迁回,但是迁回后没有实际居住,是否仍然符合条件就需要另行讨论了。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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