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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常见问题

公司治理专题十一|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公司能否直接除名?

发布时间:2021-04-02   点击率:911

早期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的股东为了验资需要,验资后立刻抽逃全部出资。即便《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取消了实缴出资,而以认缴制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但实践中,为了个人私利,将已经出资的货币抽逃的,也屡见不鲜。

本文以股东抽逃全部出资而公司进行除名,由此引发的诉讼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情简介

张某、藏某、凯发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

2017年,凯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资3500万元,新增股东李某。2008年1月,凯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增资3500万元到1亿注册资本,由新增股东张某出资。验资报告载明:收到股东张某出资3500万元。三日后,凯发公司汇款1700万元给建国公司、1800万元给福日公司。

2015年10月28日,凯发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向张某送达《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2015年11月27日,凯发公司召开股东会,李某、张某未到会,参加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共计30%。会议经审议,通过三项决议:1.解除张某公司股东身份;2.解除李某的股东身份;3.解除李某和张某二人股东身份后的70%的公司股权,转由藏某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增资。

另,集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藏某)、建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中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三方协议”,各方在凯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与“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中腾公司分配比例一致。张某称其本人陆续归还了850万元,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法院裁判观点

四、律师点评

1、如果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对股东进行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即便除名权是形成权,也要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

2、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尊重公司自治。本案中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增资、变更章程(股东),应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应当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被剥夺了表决权。在该条件下,作出的股东决议,会被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上一问题:公司治理专题十丨没有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能否请求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