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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常见问题

公司治理专题十丨没有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能否请求盈余分配?

发布时间:2021-04-02   点击率:874

一、盈余分配的层级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分配权的权利层次可分为三个层级,即盈余分配方案的制订权、盈余分配决定权以及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 

二、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

三、股东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1.公司必须存在盈余,这是公司进行盈余分配以及股东行使盈余分配权的前提

盈余不仅包括公司当年的盈余,也包括此前累积但一直未分配的盈余。还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盈余是指可分配利润,即对于公司利润,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缴纳税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的剩余部分。如果公司并不存在可分配的盈余而做出分配的,则属于典型的“以盈余分配为名行抽逃注册资本之实”的违法行为,其所作出的盈余分配决议应属无效。

仅具有股东会决议分配年度利润的形式要件不足以认定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判断是否具有可分配利润,还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实质要件

2.盈余分配须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未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股东原则上不得行使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是股东盈余分配权利行使的程序要件

司法实践中,出于保障股东特別是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利,法院在对股东会决议这一形式要件审査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

四、相关案例

沈某诉宏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66号

案情简述:

宏昇公司经过多次股权转让,股东为两人:夏某占比75%;沈某占比25%。上述转股均系仅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均未支付股权转让金。通过对宏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确认可分配利润为516.16万元。现沈某请求分配自己出资比例对应的利润。

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最高法审理,围绕“沈某是否有权主张法院进行盈余分配”,最终判决:因宏昇公司未作出盈余分配方案,沈某无权要求法院作出盈余分配的决定。


五、风险提示

1. 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要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如果没有分配方案而直接诉讼,请求司法干预公司内部决策,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 股东要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如果出资存在瑕疵,则会对股东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 向股东分配的红利不等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才是股东的红利。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否作为红利向股东分配,股东会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企业的发展方向等因素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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