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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常见问题

公司治理专题七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29   点击率:874

一、何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极易出现股东操控公司、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避免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股东的诉讼地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

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提起的事实主张应是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对于其他混同情形,如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或者机构混同等情形的,应遵循分配的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公司债权人进行举证。

案例

(2020)苏0509民初7064号苏州立瑞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同公司)诉被告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观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誉衡昌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杨作为该公司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李杨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誉衡昌公司对立瑞同公司的债务即货款、利息合计61465.90元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而誉衡昌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另行承担违约金12000元。现立瑞同公司主张李杨对誉衡昌公司的前述货款、利息、违约金合计73465.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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