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名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公平路18号5栋6楼
苏州市苏州大道东265号31楼H室
电话:(021)65153987;
          (0521)68058873

传真:(+8621)65153997
网址:www.jieminglawyer.com
邮箱:jieming@jieminglawyer.com
微信公众平台:捷铭律师
微信号:jieminglawy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投融资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 资本市场专题六丨股权限售期内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吗?

投融资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资本市场专题六丨股权限售期内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3-01   点击率:978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公司的稳定发展,法律同时对股份转让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对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在实践中,持有上述限售股的股东或管理人员有时急需大量资金,需要及时将股份变现。

如甲某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100万股,因购房需要大量资金,但其持有的股份尚在限售期内。此时乙某找到甲某,称愿意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甲方持有的全部股票,甲某表示同意。因股份在限售期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甲某向乙某出具《承诺书》,表示同意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乙某,并对股份数额、每股单价、股份总价、付款时间等作了约定;同时约定在限售期内由甲某代乙某持有股份,限售期满后该股份由甲某继续持有还是进行交易,由乙某决定。随后,乙某向甲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300万元。一年后,股份限售期满,乙某要求甲方将所持股份过户到乙某名下。甲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双方产生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甲某在股份限售期内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吗?

依法转让自己合法持有的公司股份,是甲某的正当权利。甲某通过向乙某出具《承诺书》的形式转让自己的股份,甲乙双方实际上形成了股权转让关系和股权代持关系。虽然甲某的股份尚在限售期内,但甲某在收到乙某的股权转让款后,并未将所持股份交付给乙某,股份仍然登记在甲某名下。这种安排不会引起甲某股东身份的变化,也不会影响A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甲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对外仍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虽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证券法》第三十七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该规定是要求办理股份变动手续应当在规定场所完成,并不影响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既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只要股权变更登记等股权转让相关手续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完成即可。

注意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还涉及到公司、股权交易双方、中小投资者等多方利益,需要遵守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规则,如果股权交易金额较大或者存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涉及中小投资者甚至公共利益的问题时,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可能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上一问题:资本市场专题五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PE新规案例解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