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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资本市场专题四丨上市公司的股权能否由他人代持?

发布时间:2021-03-01   点击率:992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股权代持协议,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行为及其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由此可以得知,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股权代持。因此,股权代持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在创业公司中更是被普遍应用。

但是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

无论是对隐名股东还是对显名股东,股权代持都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利益不一致的情形,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举例来说,甲某欲投资A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原因考虑不便以自己的名义持股,遂委托乙某代为购买并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为此,甲某与乙某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协议明确规定甲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出资购买A上市公司的股份,委托乙某代为持有,乙某对外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某的指示处分股份,并将处分该股份的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甲某;关于股东权益的情况,乙某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甲某,征询其意见并据此作出处理。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后双方因为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诉至法院。法院最后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系无效协议,案涉股权仍归乙某所有。

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呢?

这是因为,信息披露是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基本义务,属于证券市场基本交易规范,关系到证券市场根本性、整体性利益,一旦违反将损害证券市场基本交易安全和基础秩序。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信息;而股权结构和股权真实情况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清晰,不仅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持续稳定,影响公司落实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证券市场基本监管要求,还容易引发权属纠纷。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隐名代持,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且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了公共秩序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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