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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制定累积投票制选派董事和监事

发布时间:2021-02-05   点击率:132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股东通过提名董事候选人,选派董事进入董事会来实现自己治理上市公司的目的。但是,在大股东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通过控股地位控制董事会,通过选派董事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甚至全部席位,然后再通过董事会选聘高管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这使得董事会、经营层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代表控股股东一方的利益,而不是广大股东的利益。若缺乏有效的监督,极易出现偏离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而追求控制人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则上市公司完全被控制在少数股东的手中,使得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如果要避免控股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就必须制订相关规则,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自己的代言人,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董事席位。累积投票制度即为改进股东大会选举制度的一个最佳方案。

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已经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例如,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3050 证券简称: 科林电气)《公司章程(2020年7月)》第八十四条1规定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以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司章程(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第八十一条2规定了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通常,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后,将通过对董事的提名和罢免行使对其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从而确保其资产收益权利实现。因此,董事的选任程序在公司治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董事的选举,又涉及到累积投票制,故本文对什么是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实例及应用、算法、累积投票制问题中的自治空间、制定原则等加以论述。

1.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3明确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十七条4的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属于部委级法规性文件,根据第17条的解读,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涉及重大人事任命时,根据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赋予每一股份与该人数相同的投票权,即一股多投票的表决制度。

从公司治理角度,累积投票制最突出的作用是赋予中小股东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能力,作为资本民主或者股份平等原则的补偿,该制度保障了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权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选举董事继而实现更广泛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有限,仅限于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而非对于需要股东表决的全部事宜实行。如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发布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和性质,“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 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

因此,《公司法》赋予我国公司在累积投票问题上极大的自治空间,除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外,其他公司的累积投票完全遵循“选入式”,股东大会拥有决定是否使用累积投票制,何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决定权。对于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仍然可以决定核实采用累积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的实际应用

(1)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总额或累积的总票数。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另外,与直接投票制每一股份仅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同,累积投票制中,股东既可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人,也可以选择分散投给数人,最后应当根据得票总数的高低决定获选人员。根据如下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

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

例如: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共有100股,A股东占60%(60股)的股份,B股东占40%(40股),假定公司章程规定候选7位董事,选举出5位董事。

若根据直线投票制,针对董事会候选人H1,进行投票,根据每一股份对应一份表决权,A股东投60股,B可以投40股,H1当选,以此类推,A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出5位候选人,而B股东的候选人无一人能入选。

但若根据累积投票制,共选举出5人,每人最多可得100票,那么表决权总额为500票。其中在500票中,A股东占有300票,B股东占有200票。因为需要选举5人,那么A股东、B股东各可以控制多少董事席位?

根据上例代入公式,在最好的情形下,A股东可得的席位数为3人,B股东可得的席位数为2人。

各自投票是博弈的过程。具体而言,A股东共有300票,如果想控制4个席位,那么平均而言,每人可以获得75票。如果A股东按照该策略投票,假定投给了四人,每人获得75票。此时B股东有200票,平均投给的两人,那么每人获得100票。最后,B股东的两人都将进入董事会,而A股东选出的4人中,只能有3人入选。

但如果,A股东过于激进,想全部控制董事,即选定5人,将300票投给5人,每人平均有60票。而此时,B股东有200票,投给3人,每人获得66票。最后,B股东投出的3人全部进入董事会,而A股东因为过于激进,只能拥有2人入选。

(2)经过数据模型推演,若股东确定希望入选的席位,则可以得出至少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具体公式如下:最低持股数=((席位数*总股本)/(席位总数+1))+1

根据上例,如果股东想获得2人董事入选,最低需要34股,即占股34%。如果股东想获得1人董事入选,最低需要17股,即占股17%

3.公司可以制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首先,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并同时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其次,细则中可以对累积投票的操作程序进行规定。例如,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公示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累积投票制的程序、规则等。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权。在2005之前《公司法》董事和监事的选举规定实行的是直接投票制。修订之后,根据《公司法》第106条5的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累积投票制的实践困难

理论上,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75%以上时,实施累积投票制并没有必要。同时,选举方式也会影响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

并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少数股东若想成功推选董事,既要满足积累投票制规则,得票较多,也需要满足直线投票制下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该规则实际上对于少数股东的表决权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相对减损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

总之,采用累积投票制,运用数学模型以及博弈论等设计,中小股东会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合理制衡大股东。

                                                          

1.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管理制度》,对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进行规范。
2.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应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3.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十七条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5.《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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