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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案例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发布时间:2020-12-23   点击率:1082

【案情摘要】

2006年10月16日,被告薛加生与中国十冶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薛加生应按合同结算价的1.5%向中国十冶缴纳工程管理费。同日,中国十冶成立中国十冶新沂御品名庄工程目经理部,聘任薛加生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薛加生以十冶项目部名义与被告御品名庄食品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

2006年11月12日,被告薛加生以十冶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内部分项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2007年1月,原告王立斌工程造价**元,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没有支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国十冶因故破产,并经人民法院破产清算。

【法律关系图】

【法院观点】

被告薛加生借用中国十冶的资质承揽涉案工程,并向中国十冶缴纳管理费,双方之间为有偿的挂靠合同关系。被告薛加生以十冶项目部名义与被告御品名庄食品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被告薛加生承揽工程后,又以十冶项目部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承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无资质人员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分包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故被告薛加生应当参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庭审中,经本院询问,被告御品名庄食品公司认可只向被告薛加生支付部分工程款。故被告御品名庄食品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薛加生所负的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解读】

1.挂靠人被追究民事责任,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2.不符合资质的个人利用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3.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的个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发包人仅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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