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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新专利法修改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点击率:1655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相信新法的实施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下面就让笔者为大家一一解读本次新专利法修改的三大亮点。

一、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保护专利就是保护创新!多年来,我国一直在持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但仍存在有专利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判赔低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导致专利权保护的效果未能达到预期,恶意侵权情况屡禁不止,为此新专利法特意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1.专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以损失或者非法获利作为索赔依据

按原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以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来主张。而新法第七十一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即是赋予了专利权人自由选择索赔依据的权利。

2.新增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新法第七十一条第1款“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项规定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惩戒力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打击专利侵权的决心。

3.提高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和上限

此次修改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范围由之前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这将显著增加专利权人的获赔数额,大大提高维权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侵权成本,有利于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4.完善举证规则

新增了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新法第七十一条第4款,“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修改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有效防止因侵权人不配合举证而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

二、补偿期与药品领域的特殊保护,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药品研发周期较长,却只能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审查周期也相当漫长,不利于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药,为此新专利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1.新增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机制

为补偿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新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这一规定除补偿之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审查员尽快结案,缩短审查周期,毕竟对于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能早一些获得专利权保护,即意味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2.新增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3款:“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众所周知,新药的研发上市是一个漫长且耗资巨大的过程,给予新药发明专利以数年的补偿期,相信会给予研发药品的企业显著的利润增益,从而会推动新药的研发。

3.新增了药品专利早期纠纷解决机制

新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本条规定旨在,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

三、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唤醒“沉睡”专利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这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为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新法新增专利开发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发专利许可权,且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会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目前的实践中,因迫于年费压力或技术革新等因素,中国有效专利的平均维持年限较之国外相对较短。在优惠政策的激励下,应当会有一部分的专利权人愿意选择开放许可,这样既可以避免缴纳年费,又可以维持专利有效。但是,会为了减免年费而开放许可的专利,可想而知其本身的商业价值并不会太高。

很多时候具有较高商业应用价值的专利是专利权人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筹码,拥有这一类专利的专利权人大概率不会为了年费减免而主动开放专利许可。因此,本次新法的修改,是否能真正促进有价值专利的转化和运用,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仍需留待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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