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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律事务常见问题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风险点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率:974

最近经办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委托人加盟一家全国连锁经营便利店,和“特许权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付完费用后成为“被特许权人”,享受“特许权人”提供开店扶持服务,并能使用“特许权人”的商标。

结果“特许权人”收完钱后,协助“被特许人”选址两次后,没有找到合适店铺。此后,“特许权人”再未履行过合同约定,也不退还“被特许人”加盟费。“被特许权人”无奈之下,只能寻求律师帮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刚接触该案时,我按照“特许经营权纠纷”案由立案。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由于对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又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并且赔偿利息损失。

临近开庭时,该被告公司频繁爆出诉讼公告,短短2个月内,新增了20余起诉讼案件,存在着巨大诉讼风险。在对该公司进行详尽背景调查后,我发现被告公司由一股份公司投资,而该股份公司又是由另一公司投资设立。关系图如下:



图-1 三家公司内部关系及商标权所属关系

被告公司C一直对外招商,宣称自己有注册商标D,且该注册商标D已经商务部备案。但我在查找了商务部官网<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后发现:注册商标D的所有权人是母公司A,母公司A后许可股份公司B使用,股份公司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被告公司C并不是该商标的特许权人,也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

既然被告公司C不是特许权人,没有特权资质。问题来了:

(1)被告公司C与大量投资加盟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吗?

(2)投资加盟商能够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3)如果根据条例解除合同,没有实质运营店铺,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下面就以上三个问题,做出探讨。

(1)没有特许经营资质,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吗?

答:不必然无效。因为《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约束的是特许经营人,而不是签订的合同效力,所以即使未取得商业特许经营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条中的特许经营,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特别提醒:通常被许可人主张——特许权人无资质、无备案、没有两店一年、没有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等,试图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并不认可,因为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

(2)投资加盟商能够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答:可以。该条例中有若干规定,是约束特许权人的行为。如果特许权人没有做到,我们可以认为特许权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具体条款如下表: 

表-1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特许权人义务内容整理

(3)如果根据条例解除合同,没有实质运营店铺,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笔者大量查阅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如果无特许经营资质,在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后,法院会以“被许可人盲目投资,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9)苏8602民初710号

法院观点: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资源等信息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案号:(2019)苏01民终2758号

法院观点: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资源等信息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案号:(2019)苏01民终3772号

法院观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已经作出许多有利于被特许人的规定,本案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审核特许人相关资质便贸然签约,盲目加盟,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在遇到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时,适用合同解除问题时,要考虑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如果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除,即便解除,也可能会存在由于被许可人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笔者更建议,直接从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入手,避免投资款损失风险,同时还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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