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名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公平路18号5栋6楼
苏州市苏州大道东265号31楼H室
电话:(021)65153987;
          (0521)68058873

传真:(+8621)65153997
网址:www.jieminglawyer.com
邮箱:jieming@jieminglawyer.com
微信公众平台:捷铭律师
微信号:jieminglawy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涉外法律案例 » 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法律案例

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9-10-11   点击率:1209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整个仲裁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不能获得有效的执行,无论裁决的内容如何有利于获胜一方,其最终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对于仲裁的当事方而言极为重要。据统计,在国际仲裁中,Public Policy即公共政策,是用来抵制仲裁裁决执行的最为常用的理由之一,那么究竟何为“公共政策”。

纽约公约

在国际仲裁中,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且最广泛的国际条约当属1958年于纽约签订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迄今为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有包括中国在内的超过150个国家。《纽约公约》中除了规定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以外,也列举了执行地所在国的司法机关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拒绝执行外国裁决。其中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如果承认或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有违执行地所在国的“公共政策”,那么该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拒绝承认及执行该裁决。《纽约公约》没有对“公共政策”进行明确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国情,从而造就不同的公共政策。

香港、新加坡、英国

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跨地执行是基于199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安排》),而非《纽约公约》。因为自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和内地同属中国,从而使得《纽约公约》不再适用于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跨地执行。但是,在该《安排》下,公共政策仍旧是拒绝执行裁决的一项理由。

本文将香港、新加坡和英国放在一起论述是因为三地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相似性。作为前英国殖民地,香港和新加坡的司法制度都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另外,三地的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也会时常互相参考及借鉴对方的经验。再者,三地都是在国际上出名的“仲裁友好地”,即是指三地的法院都非常支持仲裁这种纠纷排解机制以及仲裁参与方的自主权,不会轻易地干扰仲裁过程。

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三地的法院都是非常尊重仲裁庭的专业判断,对裁决的执行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因此,三地法院在处理以公共政策为由来抵制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时是非常审慎的。换句话说,援引公共政策来抵制仲裁裁决执行的门槛是非常高的。三地法院均有判决说明,如果以基于公共政策为由来拒绝裁决的执行,那么该裁决必须涉及重大不公,执行该裁决将严重挑战法院的良知,或有悖于最基本的公义和道德原则,例如该裁决是以欺诈或腐败等违法手段获得的。

例如,在一个2018年的香港案例中,香港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该案涉及一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做出的仲裁裁决。

在该案中,被申请人(即该仲裁裁决中败诉一方)指出,与该仲裁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供应合同实质上为虚假合同,从来没有发生过合同中所述的实际买卖,而该系列合同只是为了掩盖有关公司之间的实际贷款而做出的虚假安排,这种被伪装成供应合同的贷款安排违反了内地法律,构成合同欺诈的刑事犯罪。

审理该案的香港高等法院认为,该系列合同在内地法律下是否违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虽然被申请人在仲裁的过程中向仲裁庭提出过这一问题,但却没有以充分的理由在裁决中得到解决。因此,在有关裁决可能受到违法行为的玷污且该问题没有得到仲裁庭适当考量的情形下,强制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法院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所以,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被拒绝执行该裁决。

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公共政策”也常被称为“公共利益”,两者意思无实质区别。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没有对“公共政策”进行定义。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与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一案中,最高法认为违反公共政策应指“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足以危及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是,相较于上述三个基于英国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对于“公共政策”设置的非常清晰且严苛的门槛,中国大陆的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门槛相对而言比较难以捉摸。这个可以从以下几个案件判决中可见一斑。

在一个涉及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演出合同一案中,法院审理认定美方演出的重金属音乐违反中国的善良风俗,从而违背中国的公共利益,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在香港曼氏公司案中,虽然有关合同涉及一家中国大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违反有关中国大陆法律,但是法院认为违反中国大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完全等同于违反中国大陆的公共政策。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

在永宁公司案中,最高法认定国际商会(ICC)仲裁庭对已由中国法院做出裁决的纠纷再次进行审理并裁决的行为,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从而以违反中国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来,中国大陆法院在处理抵制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上越来越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有法院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那么需要层层上报至最高法,待最高法答复批准后,方可拒绝执行。因此,相信在中国大陆因公共政策而导致的仲裁裁决执行的不确定性将会越来越小。

结语

“公共政策”不可能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定义,其在不同的国家会被给予不同的含义。因此,对于国际仲裁的当事方而言,事先了解潜在裁决执行地(大多数情况下是争议资产的所在地)的公共政策非常重要,这可以让仲裁当事方及早地制定及规划纠纷排解以及仲裁裁决执行的策略。


下一主题: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我国法律适用
上一主题:尤科斯案启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