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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案例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同时主张能否获赔?

发布时间:2019-01-15   点击率:1158

违约金与损失同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文从两个案例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同时获赔背后的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案例一:

2007年1月18日,雷彦杰与鞠自全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鞠自全将金马公司60%股份作价600万转让给雷彦杰,分两期支付;若鞠自全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雷彦杰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雷彦杰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雷彦杰预支付第二期转让款时被鞠自全以发烧为由恶意拖延,未能成功支付。

2007年2月6日,鞠自全为获得高额利润以1000万对价将金马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李昭美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雷彦杰知晓后起诉至至法院,要求鞠自全支付违约金100万,同时应按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赔偿其损失(高于违约金部分的)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例为方便阅读和理解经过简单改编)


最高法院观点: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总额在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予以支持。

首先,鞠自全为获取更高利润,故意制造雷彦杰给付第二笔款项迟延的假象,构成根本违约。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鞠自全根本违约,根据该协议约定,应承担向雷彦杰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而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括直接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且应当是以违约方可预见为前提。

本案中,根据鞠自全提交的2006年6月《关于锦绣花园项目申请报告》中载明,该项目预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其60%为300万元。这是当事人双方在转让股权之前所预算到的、所追求的最低利润。鞠自全在签订该协议前应当预料到雷彦杰一旦受让股权不成,将可能损失300万元。另外,鞠自全原来约定将股权转让给雷彦杰,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李昭美,两次给付的对价之差达400万元。鉴于上述因素,雷彦杰一审诉请200万元损失及违约金100万元,总数额均在上述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


案例二:

2006年年底,甲公司(受让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会中,经公开竞价竞得635-2地块23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乙公司与受让方甲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份,双方对土地出让时间、土地出让金金额、交付条件以及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出让方未能按时交付土地,造成受让方土建成本差价高达1000万元的损失。受让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出让方支付逾期交付土地的违约金及逾期交付土地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


仲裁庭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性质来看,违约金具有补偿损失为主兼具惩罚的双重性,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能否并用视具体案件判断。具体到本案,损失赔偿与违约金是否能够同时主张,关键在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存在重复、重合之处。申请人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主张逾期交地违约金,而该项违约金的损失基础及衡量标准是申请人作为商事主体在本案中所发生的资金占用及融资成本损失,与其在仲裁请求中的其他损失主张之间并不存在重合之处。因此,仲裁庭裁决支持了申请人主张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对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了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不少学者和司法从业者认为这表明司法解释不支持超过实际损失之外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也表明不支持惩罚性违约金。案例一之所以同时支持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二者之总额在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

而案例二突破了此限制,仲裁委的裁决倾向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认为违约金和损失的衡量基础不存在重合之处,故同时支持了二者。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司法案例更倾向于体现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并对违约金设置了上限,有些合同相对方为了获取更高额的利润宁肯冒着违约的风险,这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案例二的突破给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如若我们在交易中约定违约金为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可为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提供了多一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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