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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法律案例

破产方案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8-12-29   点击率:1120

一.案件基本情况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系2001年注册成立,为开发某花园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东为B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黄某,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C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01年3月A公司与其股东C公司签署协议,共同开发某地区的500亩土地,作为花园项目用地。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216898平方米,总建设用地305300平方米,规划总人口数约为3400人,总户数1052户。A公司负责提供8000万元拆迁补偿款,并承担销售和过户费用;C公司负责土地的一级开发、办理征地手续,办理和提供土地具备开工条件和房屋预售条件的一切合法手续和证据原件。

A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后,在项目用地的拆迁没有完成,土地的各项手续不齐全,没有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在当地村集体工厂的土地上强行开工,之后,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始销售房屋,短时间内销售了上千套房屋。该花园项目原计划2003年完工并完成入住,但土地的相关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妥当,拆迁工作无法进行。2004年才完成征收手续,拆迁费用比2001年增加了3.4亿元。为解决A公司的资金困难,C公司通过提供借款、垫付土地征用补偿款、代退房款等方式为A公司提供资金,累计金额约为76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为此签订多份合同,但A公司未能按约返还相应款项。A公司于2001年收到数亿元认购房款,大多被挪作他用,2004年已经无力支付拆迁费用,直接导致该项目搁置,处于长时间停工状态。因此,大量业主要求退房,部分业主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进行维权,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6年起,业主轮流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等党政机关聚集、上访,并逐步发展成固定的群体聚集性事件。因涉及债权金额较大,债权人人数较多,引起了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发表持续报道,被当地政法委列为维稳案件。


二.破产方案的选择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对于上述案例,如果申请A公司破产,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由债务人A公司自行申请破产,因A公司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自行申请破产;二是由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申请破产,A公司难以清偿债务,缺乏清偿能力,C公司是A公司的债权人,其可以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一)由债务人A公司自行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为: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便于法院审理。因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最为了解,能够提供诸如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相关文件材料,也能举证证明自己资不抵债或缺乏清偿能力。

结合该案情况,由于A公司的多次违约,业主对其失去信任。若A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会计报告等材料,业主也会对材料中所涉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存疑,反而容易激发业主的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由债权人C公司申请破产

如果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需向法院举证证明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且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举证事项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等。债权人易于证明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没有清偿,但是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对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案例中,债权人C公司有证据证明债务人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A公司的相关财务记录,整理出材料用以证明A公司缺乏清偿能力。C公司为国有企业,较易取得其他债权人的信任,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

综上,在可供选择的两种方案中,选择由C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较为有利。解决A公司债务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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