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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案例

从3Q大战来看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18-12-17   点击率:1226

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呈现“鱼目混珠、鱼龙混杂”之势,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雨后春笋般接踵而至,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也日益从破坏其他经营者软件的完整性衍生为更加常态化、隐蔽化、成本低廉化、潜伏周期延长化、影响广泛化的商业诋毁以及搭便车两种行为模式。众多周知,此前打的轰轰烈烈、闹得纷纷扬扬的3Q大战,其牵涉的范围之广,所涉标的、影响力之大,堪称“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


案情简介

腾讯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互联网服务用户数量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核心是以QQ为载体开展即时通讯服务。而奇虎360则是中国目前三大互联网巨头之一。腾讯发现360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隐私保护器”等软件以供下载,该软件系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并宣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并同时涉及到“隐私查看器的交火”、“弹窗大战黑名单”等一系列软件,在短短数日内便吸引了数以千万计的网络用户。后,腾讯以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谓之3Q大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开发的“扣扣保镖”是否能够破坏原告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使原告丧失其原有增值业务的交易机会及广告收入;被告在经营“扣扣保镖”软件及其服务时,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关于被告的“扣扣保镖”是否通过篡改QQ的功能界面从而取代原告QQ软件的部分功能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上述主张成立,被告成立侵权,那么其是否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随后,双方围绕上述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质证环节。


裁判结果

法院首先通过数份相关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其次原告提供的公证文书也进一步证实了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由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自身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针对原告QQ软件专门开发的扣扣保镖破坏了原告合法运行的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使原告丧失合法增值业务的交易机会及广告、游戏等收入,偏离了安全软件的技术目的和经营目的,主观上具有恶意,同时被告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存在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奇虎360应向腾讯公司赔偿500万元,并在其官网、新浪、搜狐等大型知名互联网门户网站连续数日同步刊登道歉信。随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院于2014年12月18日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耗时三年之久的3Q大战终于落下帷幕,这起旷日持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一打就是三年,可真谓是互联网领域内的“秋菊打官司”。虽然法院最终的判赔金额显著低于原告诉请的金额,但是该案的深远意义远远不止于此。


律师评析

1、在流量为金,用户为王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互联网竞争的实质归根到底是网络用户的争夺。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用判决重申的市场精神那样:互联网的发展依赖于充分的自由竞争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但互联网绝非法外空间,我们不能打着“技术进步”的虚名,而行不正当竞争之实。在3Q大战中,我们不禁反思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中的竞争关系应如何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能否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裁判中这一系列问题?对此,笔者认同将竞争关系由竞争法律关系替代这一理论,即根据当事人能否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情形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且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实际个案的裁判中,而由于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原则本身具备的不确定性这一特点,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通常法官在认定某一商业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原则时一般会参照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综合判定。

2、此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规定不足,诉前禁令缺失,导致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或虽有部分赔偿,金额却是低的可怜,最终使得行为人“灜了官司却失了市场”的尴尬局面屡见不鲜。日前,“万民空巷”、备受鼓舞的“高通诉苹果”诉前禁令案,开创了我国互联网领域的首个诉前禁令的先河,是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规定不足的重大填补,无疑将会对互联网领域的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举足轻重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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