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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员工请假期间,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发布时间:2018-12-06   点击率:1151

父亲突然患病住院,周末我在医院陪护期间,恰逢邻床的病人向我询问员工住院期间,企业如何发工资,国企如何买断工龄等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那么今天我就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医疗期、病假、停工留薪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二、医疗期、病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多久?

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总结如下表: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8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病假期限:原则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病假时间,但是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停工留薪期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医疗期和病假有什么区别?

(一)医疗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是生理概念。

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间,由法律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期限。医疗期的标准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

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病假的长短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较长。

(二)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病假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病假期间的劳动关系保护,法律则无另外的规定,一般来说,当劳动者请病假且病假短于医疗期,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在这一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请病假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病假则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

医疗期内,除非是员工严重违法纪律,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基于任何理由解雇劳动者。

然而病假,用人单位都会要求请病假的员工提供证明,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员工基于生病向企业请假的,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可能因违法公司的制度被解雇。


四、医疗期、病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期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病假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三)停工留薪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五、如何防止员工泡“病假”?

泡“病假”是用人单位最头疼的事,一些员工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拿着病假工资的同时在外做兼职。这种行为极大的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防止:

(一)完善病假规章制度。

将病假手续写入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明确员工不得欺诈作假,履行完善的病假手续,要求员工提供门(急)诊挂号单据,核对休假证明与病例日期,诊断证明上的主治医师以上签字与其执业资格专科对应。

(二)核实病假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相应的网站核实主治医师,查询员工社保记录或医院诊断证明底单。

(三)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一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员工生病住院,企业在防止员工泡“病假”的同时,也应当多关心爱护,毕竟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在岗位上默默付出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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