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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解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10-28   点击率:1094

近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个人生活支出的差异,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立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是规定教育、医疗、住房、赡养等生活支出在个人所得税规则中如何扣除的具体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第一个焦点是哪些支出在可扣除的范围内。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整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关注了教育、医疗、住房等关系民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这些支出同样也是国际社会较为认同的税前可扣除的支出项。具体而言,我国也结合了自身国情发展需要来决定税收政策改革方向,如我国没有以子女的年龄作为扣除的标准,而是以教育作为基础;父母提供子女教育的支出可以覆盖至高等教育,这也符合我国抚养子女教育支出的主要国情。我国不仅考虑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也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问题。除此之外,医疗与住房支出的项目中有很多适用条件需要关注,比如何为大病医疗、首套住房贷款、主要工作城市等。

第二个焦点是产生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支出后,按何种规则扣除。扣除规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我国采用了限额实际扣除和标准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扣除额。根据征求意见稿,除大型医疗外的其他支出采用标准定额扣除的方式,如每名子女教育支出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等。定额扣除的优势在于简化程序、便于管理;弊端在于无法反应个人的实际支出情况,因此不同支出的个人难免对金额设定有所争议。为进一步体现公平,我国也在如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设定时,根据城市规模与人口数额等,区分三种情形的标准定额扣除。我国大型医疗的费用扣除采取了限额实际扣除的方式,即限额内按实际支出扣除。第二,由于我国没有采纳家庭申报作为申报方式之一,因此带来后续问题,如在子女教育、房屋贷款与房屋租赁等方面,涉及夫妻双方的扣除协调问题。我国在夫妻由谁扣除的问题上,主要采用夫妻约定的方式(住房租赁支出例外),这种方式给予了家庭内部更多的选择空间。

第三个焦点是存在可以扣除的情形后,具体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扣除。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国个人申报纳税的发展现状,强调了扣缴义务人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纽带作用,可见,扣缴义务人将成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顺利实施的中坚力量。

征求意见稿对个人支出的考虑,是税收公平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集中表现;并非所有项目都按实际支出扣除,是结合现阶段征管能力,综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考量。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符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合理肩负、改善民生的初衷,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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