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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网站域名与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谁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8-09-28   点击率:1089

网站域名的性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分析,域名具有与一般知识产权共同的属性。就网站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根据哪项权利取得在前,分为抢注域名和抢注商标两种。

一、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将域名抢注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这是我国首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方式将网络域名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保护。但其实,在修订本法之前,类似的规定已经多次出现在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规章中,并广泛应用在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中。

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纠纷,可以分为三种:

①抢注驰名商标;

②抢注普通商标;

③抢注未注册商标。

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域名和商标纠纷的司法解释,抢注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可能构成侵权:

1、驰名商标

只要域名或者域名的主要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的,仅需注册,不需要实际使用该域名,就构成侵权。由于驰名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所以其在域名抢注中纠纷最多。

2、普通商标

域名对普通商标的侵权,需要抢注的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由于普通商标并不为普通公众所熟知,相比较驰名商标,构成对普通商标侵权的条件较为苛刻。

如蒋某诉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法院认为:

·飞利浦公司请求保护的PHILIPS商标权利合法有效;

·蒋某注册的域名philipscis.com与飞利浦公司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蒋某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蒋某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故法院认为,蒋某注册使用philipscis.com域名,侵犯了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

二、抢注他人域名为商标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那么,将他人域名抢注为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域名权呢?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抢注域名为商标构成侵权有两个要件:

①主观上存在恶意,比如曾经意图以高价出售、出租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②客观上商标与域名具有相似性,容易造成社会公众混淆。

同样地,如果域名本身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他们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体现着良好的商誉,抢注人为牟取商业利益将此类域名注册为商标,并应用于经营与域名注册人相同或类似的领域,以便搭上知名域名这个“便车”。这种行为主观上具备恶意并且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上有造成社会公众混淆的事实,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如果在先注册的域名并不知名,他人将其注册为商标主观上也无恶意,或者所注册的域名虽然知名,但他人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并非用于相同或类似领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则域名被注册为商标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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