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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商业秘密是一种权利吗?

发布时间:2018-09-18   点击率:1073

1.案例介绍

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矿业公司4名中国员工被捕。据上海市国安局称,起因于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被告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国家秘密。

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100万元。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范畴?如此划分有什么意义?

2.法律规章

所谓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诱惑奴隶之诉”,该诉讼救济制度是为了防止和对抗竞争者诱惑奴隶将其所知悉的为其主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而现代意义的商业秘密,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英国早期的商业秘密判例大多数与秘密的药品配方相关。

随着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法律关系扩大到合同、信任关系等等,人们也意识到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独立财产并以财产权方式加以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是在《民事诉讼法》(1991)第66条及第120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154条又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因而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所要依据的实体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昭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权利,才使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将“商业秘密”归于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商业秘密正式明确为民事权利,从以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种民事权益升格为“商业秘密权”,类似于专利权、商标权,成为《民法总则》单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

3.律师观点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资源,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容易成为交易对象或市场主体争夺的对象。自古以来,商业秘密就是企业或手工业者独到的、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近年来,企业将核心技术秘密和盘托出给竞争对手的例子不在少数,随着各国经济、科技交流日益加大,跨区域、跨领域、跨企业的人员往来交流日益频繁,在逐渐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渐显现。

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强调了对诚信商业经营、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的重要性,还规范了市场秩序的基本行为,促进企业耗费时间、金钱并投入劳动得到技术成果并享有合法利益,有利于推动科技的进步。基于我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现状,尤其我国产业处在向技术含量高的转型时期,商业秘密将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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