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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公证书作为证据法院也会不认可?

发布时间:2018-09-18   点击率:1682

1、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通常通过购买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而公证保全的证据常常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唯一证据,关系到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同时,在有关网络证据收集时,也必须注意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

如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二审过程中,姚明提交证据一份,即对方公司网站网页打印件,证明对方在其经营活动中并没有停止对“姚明一代”商业标识的使用,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而对方律师质证认为:该份证据系打印件,来源不明,并未公证,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证据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被上诉人武汉云鹤公司不予认可,故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项,系免证事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不认可公证书效力的情形,这就需要注意在公证过程中不能出现严重的程序错误,或公证书存在实体上的重大瑕疵。

如201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典型案件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207号),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京银鹏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关键证据即公证书一份,但该公证书存在以下明显瑕疵,不能有效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①该公证书的出具超出了法定期限。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而本案中已逾两个月。

②该公证书并未记载涉案产品购买以后、鉴别之前存放和保管的地点,以及是否封存。并且公证员在鉴别后所拍摄的照片显示产品均处于非封存状态,但是公证书并未记载先拆封再进行鉴别的过程。

③该公证书文本中记载的鉴别日期与所附的《鉴别证明》中的落款日期不相符合,并且与当事人之后提交的《补充说明》亦不相符。

④该公证书所附的购物发票上记载的产品品名与公证书中的产品型号并不能完全对应。

⑤该公证书并未记载涉案产品的封存时间。从公证书文本推测,产品封存时间与鉴别时间为同一日,但是实际封存的封条上显示的封存时间与当日相差近一个月。

综上,法院认为公证书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存在多处不严谨、不完整甚至互相矛盾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公证文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3、同样,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赋予了公证书的免证效力,为维护公证机构及公证书的公信力,公证法同时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定程序规范、严谨地办理公证事项并制作公证书。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主要证据,因此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书时应当更加审慎地办理公证事项,特别是对于在公证过程中发现的购物发票或网上订单等交易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以及封存、拆封甄别或者取样送检、再次封存的过程等,都应当在公证书中加以详细明确的记载说明,以防止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因上述内容记载不明或者没有记载而对公证书能否采信产生重大争议,导致侵权事实认定困难。因此,二审法院亦未采信该公证书,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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