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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案例

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资产,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8-09-06   点击率:1193

近年来,游戏市场异常火爆,已经成为当下大多数人的娱乐方式之一。游戏道具、VIP钻石、Q币等虚拟财产也成为了多数游戏爱好者的消费方式。与之而来,虚拟财产一词进入大众视野,目前,我国法律已将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笔者此前接到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与窃取虚拟财产有关。


1、案情简介

某SD游戏开发公司研发组成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修改了RX手游后台数据,并于更新时上传至外网。RX手游数据被修改后,李某可通过特定方式进入一个隐秘地图,地图内装备的爆率、经验升级的速度均大大提升。该特定方式仅为李某知悉并使用。

游戏成功上传后,李某通过隐秘地图为自己、朋友等多个游戏账号刷取了大量装备。李某登陆朋友账号通过隐秘地图刷取装备并从朋友处获得利益近1万元的。

SD游戏开发公司知晓李某上述行为后至浦东某派出所报案,李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


2、律师观点

笔者接到上述案件后,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了相应检索和研究,笔者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更加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文表述来看,该罪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款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相应操作:

第二款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操作的行为:

第三款是恶意制作、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行为。

——上述一、三情形均要求造成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才构成本罪,而李某的行为比较符合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来说,本罪第二款虽然在刑法条文上未写明该行为必须符合“造成或影响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之要件,但该要件系此款应有之意,如若不然,则违背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由于该隐秘地图仅为李某知悉并使用,故李某通过修改数据增加爆率和经验升级速度的行为并未影响到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行为影响了RX手游玩家的使用。并且,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3、法律分析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刑事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进行明文规范。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为顺应民意,将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保护范围。虚拟财产概念中的“虚拟”二字,不是指价值虚幻或指法律性质虚假,而是为了与传统有形财产相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涉案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

①能否被公民独占管理:玩家可以将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存储于游戏帐户内,形成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与控制,并排除其他游戏玩家的使用。

②能否被公民转移处置:游戏公司既允许玩家拾取、抛弃相应游戏装备,亦允许玩家使用实物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因此前述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被财产犯罪侵害的对象。

③是否具有价值属性:涉案的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具有使用价值;这些虚拟财产的有偿转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具有交换价值与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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