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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工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8-09-06   点击率:1078

随着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的突飞猛进,劳动工伤的问题也与日俱增。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政策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只是我国目前阶段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法律层面的保障之一。虽然在不少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不过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保障措施出台,这也是值得肯定、社会进步的好现象。


1、工伤的认定

在工伤司法实践中,工伤的认定有两种途径:

①单位在职工工伤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有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的义务;

②职工在工作单位不予积极申报工伤的时候,职工有权在工伤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之内申报工伤。


2、工伤的理赔

工伤理赔也存在两种情况:

①单位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伤残待遇由社保局赔付;

②在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那工伤伤残待遇由职工单位赔付。


3、司法实践

虽然工伤理赔的制度设计虽然在理论上考虑的很周全,既考虑到了职工的权利,又考虑到了单位的义务。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可能会碰到这种情况:在工伤申报阶段,单位可能以替职工报工伤为名,而拖延时间最后致使职工错过了一年的宝贵的个人申报的时效。这些情况比较普遍的原因在于:

1)职工比较相信单位的承诺,主观认为单位会为自己解除后顾之忧的;

2)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单位和职工之间信息不对称;

3)在我国目前阶段,各地为了经济的发展,对当地的工商企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政策与法律上的倾斜。

我们律师在实践中也多次碰到问题如,职工在工伤申报时,面临着需要所其在单位配合在工伤申报和工伤理赔材料上盖章签字,但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予配合。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中可能存在很多种主客观的因素,比如单位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等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虽然现有很多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和通知等理论制度,但是实践中一些细节设计要与时俱进,更进一步细化,并且怎么科学、合理并高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也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一些矛盾处理办法也需要尽快完善,比如说当地的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常常拿出内部的相关规定来应付职工和委托代理人的工伤申报和理赔,让职工在没有所在单位的盖章和签字的情况下,耗费很长时间来等待,这样就为单位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逃避工伤申报和理赔提供了时间和机会。所以,我们在面对工伤申报和理赔的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时,不能逃避和冷漠处之,而是要积极应对,结合国内外的先进制度和经验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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