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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律案例

经营场所迁至外地 公司依法单方解约

发布时间:2018-04-03   点击率:1231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5月13日到某钢材加工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上海市宝山。2017年7月30日,钢材加工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场地,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浙江某地。钢材加工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住宿、提高工资待遇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钢材加工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钢材加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钢材加工公司主张,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给员工提供了住宿、提高工资待遇等条件,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刘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钢材加工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上海宝山迁至浙江,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钢材加工公司已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客观情况重大改变,协商不成也可解约。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被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发生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提出,如与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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