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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案例

藏品被“鉴定”为赝品 藏家讨要说法 法院:检测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合同约定义务 应当返还鉴定费

发布时间:2017-08-18   点击率:1325

因出具的《检测报告》遭怀疑,客户诉至法庭,要求检测技术公司返还鉴定服务费。长宁区人法院近日判决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被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鉴定手段语焉不详,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原告关先生返还鉴定服务费2.2万元。

【案件回放】

原告关先生称,他曾将收藏的一幅“王西京人物故事画”放在网上展示。2015年11月,一家拍卖公司与他联系并签订收购协议书,双方约定将上述画作送交被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真伪,如果检测结果与关先生申报的年代及质地相符,拍卖公司就以95万元的价格收购该画。签约当天,关先生将上述画作送到检测公司,并支付鉴定费2.2万元。第二天,检测公司向关先生出具《检测报告》,称该画作非王西京本人真迹。关先生对检测公司是否具有鉴定能力产生怀疑,要求与鉴定人员面谈。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先是说鉴定人员不在,后来又说检测报告完全由仪器鉴定后作出,并无专业人员参与,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之后,关先生委托律师发函通知检测公司解除合同,并查得检测公司收取鉴定费的账号为吴先生个人账号。去年6月,关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检测公司及鉴定费实际收取人吴先生共同返还鉴定费2.2万元。关先生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检测公司不具备鉴定能力却诱使他签订协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检测公司和吴先生应向他支付三倍赔偿金6.6万元。

法庭查明,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本次测试采用无损X射线荧光光谱仪技术,经过对实物测试所得数据分析,该作品通过对纸质料、油墨成分的鉴定,以及笔情、风格、墨趣的识别,与王西京本人真迹任务故事画作品不符,非王西京本人真迹作品。”报告左下角盖有鉴定员“韋永”、审核员“劉鬆”字样的印章。关先生对检测公司鉴定能力提出质疑,询问采用何种检测手段,检测公司一工作人员回答:“先通过元素鉴定,比对纸张,再一起分析好以后,再请我们的大家老师,三个人作出判定。”关先生就同一问题询问另一名工作人员:“不是请的几个专家再看一下?”回答:“没有”。

【以案说法】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采取何种鉴定手段以及是否有专家参与鉴定、审核,是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问题,被告公司理应有能力和义务向原告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两次回答语焉不详、自相矛盾,这种行为表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检测公司和鉴定费实际收取人应当共同返还鉴定费。

至于三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画作鉴定并非消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范围,原告相关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检测公司及吴先生共同返还原告关先生鉴定服务费2.2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撰写:长宁区法院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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