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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案例

交通事故对方车辆全责 理赔款汇入肇事司机账户 受损方未获赔付 法院: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13   点击率:1231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辆全责,自掏腰包修车后,肇事司机却“人间蒸发”,而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则以已向被保险人即肇事司机理赔为由拒绝赔付。作为无责一方,难道应自行承担车辆维修损失吗?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8日,冷先生驾车行驶在某路段时遭余某所驾车辆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出具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认定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冷先生无责任。冷先生的受损车辆经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经济损失为2000元。同年3月28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将2000元理赔款汇入余某的银行账户。

因余某始终没有赔付修车款,几番通过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冷先生只好向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已向余某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冷先生认为,明明自己才是事故的受损方,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自己,而不是汇入余某的银行账户,因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对小额保险理赔案件,经公司审核,并在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及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后,即可直接理赔,无需提供汽车修理发票等材料,该公司已完成了对该起事故的保险理赔责任,冷先生不应当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而应当向肇事司机余某主张赔偿。

【以案说法】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冷先生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依法有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现保险公司在肇事驾驶员余某没有提供汽车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冷先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将理赔款汇入余某账户内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因而支持了冷先生的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付冷先生2000元。

保险法第65条对责任保险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本案中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需向冷先生进行赔付后,保险公司仍可向被保险人主张追索其先前支付的理赔款。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案例撰写:嘉定区法院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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