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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海二中院判决本市首例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发布时间:2017-06-06   点击率:1328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作出判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期间将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该案被告人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6年1月2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期至2018年1月28日。

2016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尚在死缓执行期内的被告人师某因在劳动时与其他罪犯发生纠纷,被狱警带至工厂间外露天晒台,其间,被告人始终情绪激动,辱骂他人,并用头部撞击地面,当在场狱警杨某等欲制止其违规行为时,师某击打狱警杨某一拳,导致杨某嘴唇部位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杨某构成轻微伤。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诉。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全面保障了被告人师某的各项诉讼权利,并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日前,合议庭成员赴提篮桥监狱开庭。庭审中,师某当庭深刻忏悔了自己的罪行,向法庭申请全程站立参与庭审,多次表示对被害狱警的歉意和对自身所犯罪行的悔意,并保证将在监狱内认真改造、服从监狱管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合议庭经开庭审理、评议,当庭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对被告人师某进行了教育,指出其所犯罪行源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希望被告人在服刑期间,遵守纪律,认真学习、服从监管,积极改造,争取在释放以后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在庭审过程中,提篮桥监狱组织了20余名服刑罪犯及狱警现场旁听审理,同时向全监区电视直播庭审。

捷铭观点:死刑缓期执行简称为死缓,这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量刑方式,而是属于死刑当中的一种的,另一种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的有一个两年的考验期,那要是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话该怎么处理呢?

1.被判死缓有哪些后果

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期间又犯了新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2)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围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两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如果减为有期徒刑,该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而是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

2.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

如前文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修订,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该修正改变了原来的规定,原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全国各地曾经发生过因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哲、赵海鑫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的(2012)长刑一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永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的(2012)永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都判决上述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师某对监狱管理人员的伤害系轻微伤,虽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但是其行为已经触犯监管秩序罪,属于故意犯罪,按若照原先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进行了修订,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师某被最终判决数罪并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同时,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判决结果,本案中师某的死缓执行期间将重新计算,即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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