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名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公平路18号5栋6楼
苏州市苏州大道东265号31楼H室
电话:(021)65153987;
          (0521)68058873

传真:(+8621)65153997
网址:www.jieminglawyer.com
邮箱:jieming@jieminglawyer.com
微信公众平台:捷铭律师
微信号:jieminglawy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婚姻与继承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 “我的青春”,谁买单?

婚姻与继承法律服务常见问题

“我的青春”,谁买单?

发布时间:2017-05-26   点击率:1376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在分手时总会出现各种纠纷,分手时要求付分手费,或者一方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青春“买单”,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许多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

情侣分手要付分手费吗

情侣之间最终的结果不是走入婚姻殿堂,就是分手。会出现部分女士或男人觉得自己的青春都浪费,要求对方分手的话就要分手费。这样子的想法是不对,情侣分手要付分手费,不仅法律上不支持,而且还会使得双方结怨。

分手向对方索要分手费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情侣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违法,但是也不受法律保护。恋爱分手一方索要分手费,只要不涉及暴力、强迫等非法行为索要的,法律不禁止这种行为。因此,如果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完全是可以置之不理,对方就算起诉到法院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如果担忧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理解:

1、分手费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情侣双方并无支付的义务。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写了分手费协议也是可以不给付分手费的。

现实中存在一些情侣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关于分手费的协议,有些是想通过此方式来套住对方,让对方不敢轻易谈分手,有的情侣还因此会闹上法庭,但实质上情侣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协议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

情侣分手索要分手费算敲诈吗

情侣如果分手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不少情侣闹僵一言不合就说要告对方,索要分手费什么的。而被索要的一方可能会说对方是敲诈。情侣分手索要分手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说是敲诈。

情侣之间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简单下定论说索要分手费是敲诈显然是不准确的,确定所以分手费是否为敲诈,应该从以下几点来认知:

1、敲诈行为是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情侣间的分手费通常是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了,对方要补偿自己,并非无故索要财物;

2、敲诈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情侣之间索要分手费往往会闹僵,索要一方说出一些气话也所难免,例如说你不给分手费,我就怎样怎样之类的话语。但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这样就是敲诈了,因为敲诈还有金额的规定;

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的,并且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即使对方在索要分手费的时候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但如果只索要500块钱分手费,也不能说对方是敲诈勒索的。

情侣分手时不知如何应对对方索要分手费时,建议这样做:

1、要明白分手费是由一方自愿给予的,即使一方不愿意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哪怕对方到法院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果索要分手费一方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并且不断骚扰对方,被索要方可以通过报警解决。

3、索要分手费一方索要的分手数额较大(一般这超过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而且还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的,索要分手费一方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索要分手费一方也应该及时报警。

分手怎样才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一段感情无法修成正果,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作为女方大多会觉得自己的青春白白流失,甚至还觉得自己精神遭到打击,觉得男方应该补偿损失。但分手时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的大多以失败告终。

之所以说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难以获得,首先要从其合法性出发:

1、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青春损失费,这是“民间语言”,分手时要求赔偿清楚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败诉的,法院不会支持这种索赔行为。

2、精神损害赔偿是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而情侣之间谈恋爱是双方自主的行为,一般分手的话不能说是受到了不法侵害,基于分手请求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正是因为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要说分手怎样才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就无从谈起了。

不过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双方协商好了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且还签订了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但一方反悔,那另一方总可以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索要吧。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青春损失赔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不适用合同法,不受法律保护,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就算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手时的精神损失费一般情形下也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方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如一方在分手是殴打另一方,公开侮辱对方等情况,这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的情形,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

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男女双方分手的话,作为女方往往会觉得自己的青春都花在这个男人身上,觉得对方应该为其负责,最常见的方式是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甚至还是强迫男方签订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其实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关于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女方可能觉得签订了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可以锁住男人的心,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王男与赵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6年认识,后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1月15日,应赵女要求,王男书写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该协议内容为:男友王男赔偿本人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在还清45万之前每月支付2900元生活费,每月返回生活费100元,从2012年11月15日生效。后两人分手,赵女以双方存在协议为由,起诉要求王男给付45万元。法院以双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王男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决男方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更多的是被认定为赠与合同,即王男基于与赵女的恋爱关系承诺无偿给付赵丽45万,并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王男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男方恋爱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青春损失费只存在道德上的一种说法,法律并无相关法律保护,所以男方双方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赔偿问题最好还是不要以协议来要挟一方。

下一问题:婚内与他人同居 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问题:子女抚养的二三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