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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案例

低价购进假冒品牌酒作为正品销售 法院:被告人存在犯罪故意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时间:2017-05-05   点击率:1305

公安机关查获马某准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青岛啤酒若干,经鉴定价值47万元。普陀区法院日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公安机关在马某店铺查获一批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和啤酒,总计芝华士威士忌146瓶,黑方98瓶,轩尼诗72瓶,马爹利12瓶,杰克丹尼24瓶,皇家礼炮6瓶,青岛啤酒3860箱(其中纯生2588箱,纯啤1272箱,每箱24瓶,共92640瓶)。经鉴定,上述被扣押产品中,除店内出样的两瓶洋酒是正品,其它洋酒与啤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以市场中间价确定的待销售金额分别为12.8万余元和34.7万余元,总计47万余元。

马某到案后交代,他从2011年开始帮老乡做酒类生意,后来自己单干,2013年1月开始租赁仓库,开设自己的经营店铺,主营酒类批发。从2015年5月起,马某明知上门的推销员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洋酒和假青岛啤酒,鉴于其提供的进货价格非常便宜,其中青岛啤酒的进价甚至只有市场进价的五分之一,为牟取非法利益,马某购进了大量假冒品牌的酒,储存于自己的仓库中,对外以正品洋酒和青岛啤酒名义销售给夜总会和酒吧,偶尔也有零售商上门购买进行销售。

在查获的所有啤酒瓶的瓶颈处,均可见明显的“青岛啤酒”、“TS-INGTAO”凹凸浮雕商标标识,该标识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完全一致。据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啤酒上注册的商标还有“TSINGTAO DRAFT”(图文商标)、“青岛啤酒纯生”、“青岛啤酒特制”、“青岛啤酒TSINGTAO”(图文商标)、“青岛啤酒纯生自然回归品味人生TSINGTAO DRAFT BEER”等。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马某主观上有销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假的行为,假冒啤酒加上查获的假冒洋酒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马某对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洋酒部分予以认可,但对该案中啤酒部分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不应作为定罪依据。他认为,该批涉案啤酒是两个厂家使用青岛啤酒的回收酒瓶重新灌装的,使用的是厂家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正规的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和检测报告等,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啤酒。因此不属于假冒“青岛啤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所售啤酒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就假冒注册商标而言,视觉上是否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是判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商品有别于商标,又离不开商标的支持。当一种商品上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就应整体地来看这个商品。涉案啤酒瓶的瓶身上既有醒目的“青岛啤酒”、“TSINGTAO”的注册商标,在产品说明的瓶贴上虽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在使用中对注册商标作了一点改变,因其商标的大致轮廓、颜色与青岛啤酒的商标相似,且因缩小放置在瓶贴一角的缘故,以及瓶贴说明的整体外观与青岛啤酒的整体外观十分相似,导致其整体与正品的青岛啤酒十分相似。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普通消费者难以将涉案两类啤酒区别清楚。国家鼓励回收利用啤酒瓶的政策是基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循环利用的目的,但并不是鼓励以可能侵犯他人商标的方式、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使用回收啤酒瓶。从马某的主观故意来看,根据其供述,其购买这些涉案啤酒的价格,每瓶啤酒的价格只是在0.8元左右。以他在酒类销售方面的经验,他应该知道涉案啤酒的包装箱并非正品青岛啤酒的包装箱,应该知道正品青岛啤酒的大致购入价格。因此法院认为,根据马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结合马某将每箱啤酒仅仅加价2元进行销售,以及同期大量购入假冒洋酒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存在这方面的犯罪故意。

据此,法院判决,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马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马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案例撰写:普陀区法院施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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